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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26新北教人字第1150156018號函)
一、「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二、補助對象:
(一) 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二)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三、補助次數:
(一) 未滿40 歲者,每5 年檢查1 次。
(二) 40 歲至65 歲者,每3 年檢查1 次。
(三) 65 歲以上者,每1 年檢查1 次。
四、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 元。
五、有意申請者請填列申請書(如附件,或至人事室索取紙本) ,餘請詳附件。
六、另配合年度關帳,建議核銷事宜請於12月5日前辦理完竣,感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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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有關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說明如下:
1.編制內教職員工、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非編制人員(即雇工、臨時雇工與暫僱人員),請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辦理(1)申請健檢補助及(2)給假事宜。
2.代理教師及未滿40歲人員,如符合「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得依該規定辦理(1)申請健檢補助及(2)給假事宜。
3.學校係屬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自115.1.1起,凡申請健康檢查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條規定,健康檢查紀錄業交由雇主保存(註:由人事室代為保存)。
4.前一年度12月31日年滿40 歲以上之人員如符合「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得優先適用該規定,惟僅得擇一規定辦理,不得重複補助及給假。
一、「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二、補助對象:
(一) 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
(二)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三、補助次數:
(一) 未滿40 歲者,每5 年檢查1 次。
(二) 40 歲至65 歲者,每3 年檢查1 次。
(三) 65 歲以上者,每1 年檢查1 次。
四、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 元。
五、有意申請者請填列申請書(如附件,或至人事室索取紙本) ,餘請詳附件。
六、另配合年度關帳,建議核銷事宜請於12月5日前辦理完竣,感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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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有關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說明如下:
1.編制內教職員工、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非編制人員(即雇工、臨時雇工與暫僱人員),請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辦理(1)申請健檢補助及(2)給假事宜。
2.代理教師及未滿40歲人員,如符合「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得依該規定辦理(1)申請健檢補助及(2)給假事宜。
3.學校係屬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自115.1.1起,凡申請健康檢查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 條規定,健康檢查紀錄業交由雇主保存(註:由人事室代為保存)。
4.前一年度12月31日年滿40 歲以上之人員如符合「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得優先適用該規定,惟僅得擇一規定辦理,不得重複補助及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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