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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1年12月19日北府法規字第1013096307號令發布訂定「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二、主旨: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氣氛與社會教育功能,不影響學校教
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開放校園提供社區內民眾活動之用。
三、開放時間:
(ㄧ)籃球場及校園空地:
1.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早上7時至8時,下午16時至17時)
2.例假日。(每日7時至18時)
(二)若係借用場地於借用時訂定。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
四、開放場地:會議室、籃球場、ㄧ般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
五、開放對象及範圍:社區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公司行號、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短期補習班(文理除外)、安親班、校友等,以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不可做為婚喪喜慶筵席及其他違反法令之用途,本校家長會辦理活動不在此限。
六、申請借用程序:
應填寫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前三個月起可向本校提出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三日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
七、使用規則及注意事項:
(ㄧ)汽機車、腳踏車、娃娃車等一律不得進入運動場地。
(二)進入校區禁止打赤膊、穿拖鞋、服裝不整。
(三)為維護校園安全,禁止於校內進行棒壘球活動。
(四)禁止攀折花木、踐踏草皮、大聲喧嘩影響安寧。
(五)禁止寵物入內。
(六)嚴禁亂丟棄物、紙屑、瓶罐、破壞環境衛生。
(七)嚴禁攤販進入校區。
(八)使用者請注意活動安全,任何意外事故概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九)本場地器材設備如有損壞時,由使用者負責修復賠償。
(十)凡違背開放規定,破壞環境衛生與安寧或不接受校方警衛巡邏人員指導者,得報警處理、驅
離校區,並拒絕其再進入學校活動。
八、本校開放校園場地除應收場地費用外,應收取保證金1000~10000元依借用情形收取不等押金,並於活動結束後場地還原檢查無誤後歸還。相關費用依申請書及契約書規定辦理。
九、本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收費中支付,惟人事費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二十。
十、市政府辦理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經校長同意後得免費借用場地。
十一、財團法人或社會公益團體舉辦之活動,基於雙方互惠之原則,得報請校長簽准後免費借用場地。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亦同。
申請書請參閱附件: